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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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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注册登记地参加职工医保。

三、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各市政策执行,并按照我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权益落到实处。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加强管理,并及时反映。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粤医保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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