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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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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787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1758元。

  二、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待遇。

扬医保[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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