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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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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各地在贯彻实施明人社〔2014〕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从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参保前连续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办理补缴生育保险费,补缴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生育保险费月补缴标准为:上年度三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7%。

四、生育产前检查费支付的范围和对象为:参保女职工、男职工配偶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服务证,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

五、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分娩时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单病种付费结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分娩时未实行单病种付费结算的,在执行明政办〔2010〕138号文件第三条(二)款等级医院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过等级医院最高限额生育医疗费用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算:一级医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三级医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住家庭病房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六、女职工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发给,其包干费用标准为: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七、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明政办〔2010〕138号文件的等级医院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明人社〔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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