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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抵扣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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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精神,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后的抵扣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从被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的,按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进行抵扣。

  抵扣期间死亡的,其重复领取待遇未抵扣完的部分,从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抚恤待遇中予以抵扣,不够抵扣的部分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从继承的遗产中退还,退还金额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继承人拒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二、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从继续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中协助抵扣。

  三、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按其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进行抵扣。不足抵扣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后在1个月内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失业人员在出现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时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后在1个月内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四、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和城乡居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保待遇中抵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的,按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进行抵扣。

  抵扣期间死亡的,其重复领取待遇未抵扣完的部分,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抚恤待遇中予以抵扣,不够抵扣的部分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从继承的遗产中退还,退还金额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继承人拒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和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按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继续抵扣。

  抵扣期间死亡的,其重复领取待遇未抵扣完的部分,从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抚恤待遇中予以抵扣,不够抵扣的部分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从继承的遗产中退还,退还金额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继承人拒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和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选择保留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从被清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够抵扣的,按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继续抵扣。

  抵扣期间死亡的,不够抵扣的部分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从继承的遗产中退还,退还金额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继承人拒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七、重复领取职保待遇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本人如不予退还,从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继续抵扣。

  抵扣期间死亡的,其重复领取待遇未抵扣完的部分,从个人账户余额和丧抚待遇中予以抵扣,不够抵扣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负责从继承的遗产中退还,退还金额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定继承人拒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八、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重复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后其遗属1个月内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苏人社函[20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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