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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2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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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

  (三)统一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统一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发文确定。

冀政字[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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