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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2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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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 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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