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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200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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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增加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有效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且购买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产权房)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户货币补贴13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安排,将年度货币补贴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货币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受理单》,并将申请家庭的材料报区国土房屋分局。区国土房屋分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申请家庭的货币补贴资格并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此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家庭,如申请货币补贴或申购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需重新申报。

  (三)核准发证。当取得《认定单》的户数多于年度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货币补贴摇号未中签家庭或申购在建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未中签家庭,可申请下一年度货币补贴资格。

  当取得《认定单》的户数少于年度补贴计划数时,直接发放《补贴凭证》。

  (四)自主购房。货币补贴对象凭《补贴凭证》,在6个月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在规定期限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五)发放补贴。货币补贴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后,开发建设单位凭相关资料申请领取补贴,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产权证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五、产权处置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货币补贴对象每户只享受一次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上市交易该住房或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后,可拥有完全产权。

  (三)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存入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继续用于住房保障。

  六、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及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二)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审计。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中发生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工商局、地税局负责协助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及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查询,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成员的工资基数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

  (六)市内四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社区)对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受理登记和初审工作。

  (七)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大政办发[2009]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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