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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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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单位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对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大政发[1999]66号),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 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

  各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对超过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次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大政办发[200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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