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设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绘制图纸,同时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业务。2009年5月份,该设计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业务,即负责承建某卷烟厂的卷烟厂房,合同整体款为3500万元,其中卷烟设备的价格为2000万元,实际上取得的收入为1500万元。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设计公司必须按全额缴税,应缴纳营业税为:3500×3%=105(万元)。
筹划思路:该设计公司可以修改交易方式,和卷烟设备厂签订第三方合同。该设计公司只负责施工,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00万元。卷烟设备厂负责供应卷烟设备,签订的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那么,该建筑设计公司卷烟设备部分就不需缴纳营业税,施工部分只按“建筑业”依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可。
筹划后,该设计公司只需就负责的施工部分缴税,应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本例中,该建筑设计公司通过签订第三方合同,在卷烟设备厂缴纳的税款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该设计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由105万元降低到45万元,即可少缴纳营业税60万元。
由此可知,对于一些工程项目存在“转手”或“过手”等现象,或一些企业代收款项,可以通过签订三方或者多方合同,减少款项的周转或代收款项,达到避免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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