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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签订合同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200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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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行为总是要签订不同的合同,就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何签订合同以减少税金,确实是有筹划余地的。

  [例] 甲有一项工程需要别人进行设计,乙承接了该工作,并取得了20万元的设计费用,乙本身不具备设计的能力,将该设计工作转给自己的所属单位丙完成。乙将20万元给丙作为设计费用。甲与乙签订了20万元的设计合同,乙与丙也签订了同样的设计合同。假设城建税适用7%的税率。

  甲、乙分别应纳印花税=200 000×0.5‰=100(元)

  乙应纳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

  乙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 000 ×(7%+3%)=1 000(元)

  乙、丙分别应纳印花税=200 000×0.5‰=100(元)

  丙应纳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

  丙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 000×(7%+3%)=1 000(元)

  在该项行为中,甲、乙、丙的整体纳税情况是:甲缴纳税金=100(元)

  乙缴纳税金合计=100+10 000+1 000+100=11 200(元)

  丙缴纳税金合计=100+10 000+1 000=11 100(元)

  甲、乙、丙缴纳税金合计=100+11 200+11 100=22 400(元)

  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且明确乙将设计费用转给丙,则缴纳税收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甲与乙之间的代销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中“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的规定,而且由于没有代理收入,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只有丙取得了设计收入,所以:甲、丙分别应纳印花税=200 000×0.5‰=100(元)

  丙应纳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

  丙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 000×(7%+3%)=1 000(元)

  甲、丙合计缴纳税金=200+10 000+1 000=11 200(元)

  通过上述的筹划以后,不仅乙不需要缴纳任何税金,而且比原方案合计少缴纳税金11 200元(22 400—1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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