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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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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相应废止。沪地税流[2009]18号

  二、关于公安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线路运营权征税问题

  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  二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失效条款 

       九、关于对绿化工程“建筑业”征税问题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不分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从1995年8月1日起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十一、关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从1995年8月1日起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三、关于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后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的征税问题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押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

  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各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包括各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额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反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反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想各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反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十八、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原征增值税的从1995年1月1日起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十九、关于“电话出装费”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出装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出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二十一、关于邮电礼仪活动征税问题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二十二、关于文化培训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向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二十三、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在会员退回时予以退还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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