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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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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分局来电询问,要求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所取得的组办收入、广告收入及摊位费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市贯彻“条例”、“细则”的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沪税政一(1994)157号《关于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79页)的规定,现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收入、广告收入及摊位费收入(以下简称“组办等收入”)的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再次明确如下:一、本市各纳税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不论独办还是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一律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外地单位临时来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或本市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单位(如行政单位、临时组委会)举办的展览、展销会,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这些单位举办的展览、展销会如果同时在几个场地进行,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展览、展销会的组委会临时机构所在地的主战场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 沪国税法[2010]28号废止失效条款  

    四、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不符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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