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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1995]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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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已分别明 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
  

     三、大哥大的入网费;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四、 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废止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建筑物时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计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其代政府和其它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根据现行规定,也应并计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个人代办长途电话及公用电话收入,可根据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采用话费收入全额上交电信部门,再以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的,则应根据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 ”征收营业税。

  八、合法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如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暂不征收营业税。其取得的其它应税收入,应按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
  

     十、金融保险业

  (一)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存放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买卖有价证券,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征免。

  (三)从事证券、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扣除交给交易所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四)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十一、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二、对旧城改造中,拆迁户取得的旧房补偿费,不作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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