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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6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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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有关分局来电,对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证券商代理证券买卖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类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免问题、企业单位以投资为名的借贷资金行为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以及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取得的代理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等等,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上述营业税征收问题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 八 九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失效条款    

      二、关于证券商代理证券买卖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征问题

  对证券商受托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支付给交易所的手续费部分。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事业单位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后取得的到期兑付利息收入及保值补贴收入视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以投资为名的借贷资金行为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据了解,有些企事业单位以投资为名,将资金短期出借给另一方,名义为联合经营某一商品或联合开展某种业务,并定额取得的收入。这种名义上的短期投资,并不改变被投资方的股一结构变化,亦不承担盈亏风险,期限投资的责、权、利不符合作为投资主体的各种要求和规定。因此,这种所谓的短期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出借资金的一种形式,应对其分得的所谓“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按金融贷款利息收入5%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可以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未经市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十、关于对承接城市雕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承接城市雕塑业务的单位,其取得的雕塑业务收入应按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承接该项业务的单位如属生产的,则对其雕塑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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