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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是否视同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琼财税函政字[1997]5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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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审计厅:

  你厅琼审函[1996]59号文询问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是否视同营业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我们的意见是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费用是单独列支的,属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不是有偿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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