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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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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1997]27号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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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6]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院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60号),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湘黔复线施工工程并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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