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3月10日,湘地税发[1997 ]006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抄省交通厅、省邮电局、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长沙、怀化铁路总公司、石长铁路公司)
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结合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及我省移动施工工程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今后全省移动施工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由工程的核算地改为工程的施工所在地,即劳务发生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以县为单位,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跨县(市)的移动工程,其纳税额按其工程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分别在各自施工的县(市)缴纳营业税。
三、在某一个地、州、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可由地、州、市税务局与所属的县市局协调后确定。
四、跨地、州、市的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其他事项发生矛盾时,由所涉及的地、州、市税务局协调解决;相互协调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裁决。由于某些移动施工的工程核算集中在工程指挥部或分公司,因此,各地还要注意与工程核算部门加强联系,紧密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
五、移动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部分工程的营业税,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六、外省建安企业来我省承包的跨地县移动施工工程,其建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按我省上述规定执行。
七、鉴于移动施工工程的工程设计具有整体性与独立性,不易分段核算设计收入,故工程设计的营业税统一在设计单位所在地缴纳。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未按规定缴足税款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负责将未缴的税款扣缴;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将漏征税款补缴入库。
九、本通知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建的未完工程 1996 年已征税款不再清退,从 1997 年起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