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1997]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5-5
【打印】【关闭】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引水工程公司将水从水库引向水厂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航运公司将船舶连同公司船员提供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按全额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在对电信部门向公用电话亭等代办单位收取的话费征收营业税时,若代办单位以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后的余额上交给电信部门,对电信部门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四、经营溜冰、游泳、钓鱼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转让进出口货物配额权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七、企事业单位因无力还贷等原因,将其抵押的房产所有权移归放贷单位所有,对该单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确定 .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在收取预收款时代其它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并计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