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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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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营业税政策法规,现就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除物业管理单位代供热单位、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和有线电视台收取暖气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后,与上述委托单位实际结算发生额外,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从事其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营业税相应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备分局根据上述规定,认真清理整顿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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