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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
市地税办字[1997]259号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199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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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1997]7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行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精神,鉴于乌市饮食娱乐行业普遍存在财务数据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营业额的现象,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足额人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地区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私有企业及由个人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上交定额利费)的国营、集体企业(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如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如实的反映营业额,经市局审批后,可自行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年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含以600万元),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其定期定额采取一年一定,按月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按核定后的费用依照下列公式计算,营业额=费用÷费用率

  (一)纳税人经营中的费用依照我局制定的《费用项目核定标准》予以核定。

  (二)费用率暂定为3O%-60%,纳税人具体适用的费赠率由分(县)局税务机关在此幅度内决定。

  (三)纳税人由于改变经营项目等经营原因,减少费用的,可以向分(县)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核减相应的税款。

  (四)纳税人歇业的,可以向分(县)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分(县)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核减当期税款。纳税人停业终止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缴清各项税款后,从终止经营之日起不再缴纳各项税款。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不服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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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并依照《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税目税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缴各税及附加。

  (一)应纳营业税额=核定营业收人X适用税率(二)应纳城建税额=营业税税额X适用税率(三)应纳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X征收率(四)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核定营业收人x附征率。

  附征率暂定为2%-4%,纳税人具体适用的附征率由分(县)局税务机关在此幅度内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饮食、娱乐业务的,应分别核算营业收人及费用,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营业额。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按核定的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月终了的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核定程序:

  (一)初定程序:对新开张营业的酒楼歌舞厅(以下简称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后次月起,对其营业额进行初步核定,由分(县)局管理服务科(所)根据纳税人上月发票反映的营业额上幅40%-60%%进行核定,分(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进行核定,经分(县)局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对经营时间超过一个会计核算年度的酒楼歌舞厅,由分(县)局管理服务科(所)给纳税人发放《乌鲁木齐饮食娱乐行业费用。申报表》及相关的明细表,经纳税人填报(在领表后五日内)交至分(县)局业务科,由业务科安排核定组结合纳税人《费用申报表》对其费用进行核定,并填写《核定表》及相关的明细表。

  (三)分(县)局要成立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核定组(核定组可为若干个,但每个组不得少于四人人核定组由分(县)局业务局长领导,人员由业务科室人员和稽查人员组成。

  (四)经核定组核定后的营业额,通过分(县)局审委会审批后,将《乌鲁木齐饮食娱乐行业营业额、营业税及所得额核定表》及相关的明细表其中的一联转计划征收科(所)做为计税依据,对其征收税款及附加。

  第九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我局制定《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没有申报的,经查实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起施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饮食、娱乐业定期定额征收税种适用税目税率(略)

  饮食、娱乐行业费用项目核定标准

  凡在乌鲁木齐地区从事饮食娱乐业实行定税的企业固定费用项目构成如下:

  一、无房屋产权实行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饮食娱乐企业,房屋租金以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反映的数据金额确定。如租金明显偏低的,可按照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 确定。

  自有房屋等营业场所进行经营运作的饮食娱乐企业,以年折旧额进入费用,具体明确如下:

  1.营业性用房折旧年限为20年。

  2.非营业性用房折旧年限为35年。

  3.简易房折旧年限为5年。

  4.建筑物折旧年限为10年。国有、集体性质实行个人承包(上交定额利润,承担投资风险)的饮食娱乐企业,所上交的定额利润全进入费用。

  二、递延资产的摊销饮食、娱乐企业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主要为装修费),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摊销进人费用。

  三、人员工资

  1.人员月工资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外聘串场等人员的费用。

  (如歌舞厅给串场的时装模特、歌手。乐手、舞蹈队支付的费用。)

  2.工资标准核定应包括饮食娱乐企业发放给管理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为管理服务人员提供的工作餐费、住宿费等收入。

  四、水电暖气费饮食、娱乐企业从事经营所耗用水电而支出的费用,冬季的取暖费应分摊入每个月进行核算。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饮食、娱乐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折旧法进行折旧。厨房用具设备5年(折旧年限),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折旧年限6年。中央空调设备折旧年限10年。交通运输工具分类。小轿车动万公里折旧年限20年,货车折旧年限为50万公里11年,摩托车15万公里折旧年限为5年。

  营业用家具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办公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地毯为3年。

  音响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辞器及其他电器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高级乐器折旧年限为10年。游乐场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消防设备折旧年限为6年。

  六、低值易耗品摊销饮食、娱乐业低值易耗品摊销可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销期不超过一年。

  七、缴纳的国家职能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这里主要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工商管理费、特征费、治安费、排污费、门前三包费、垃圾费等可进入费用。

  八、企业贷款利息支出饮食、娱乐企业为正常的经营而发生的长短期贷款利息支出。

  九、广告宣传费十、修理费十一、以上项目未列举的,企业为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按实际支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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