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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20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19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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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我省自1994年以来,在建筑业中出现了承揽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的行业,该行业是“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广的新型环保行业,其承揽的混凝土浇注工程执行国家统一的建筑预算价格。根据混凝土搅拌单位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承揽经营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的纳税人,按照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承揽的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由承包人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施工的,其应纳的营业税仍由工程承包人缴纳。

  三、纳税人承揽的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四、对承揽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甘地税一[1997]30号),加强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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