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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一[1998]3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199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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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职工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平地地税政发[1998]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通知的规定。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作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废止。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除条例规定的外,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据此,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类单位(企业)、机关出售公有住房的,不论其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还是以市场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其售房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个别单位抗税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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