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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工代赈、蔗区公路工程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8]273号
广西地税局  199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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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工代赈、蔗区公路工程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南地地税报[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7号)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以不同形式承包的以工代赈工程,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采取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采用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的工程,承包者为纳税人。不论承包者与对方如何结算,按工程全部适价计征营业税。

  (二)对由工程主管单位(如水电局、公路局等)包工包料组织力量施工或由工程主管单位投料,村民义务投工的,以工程主管单位为纳税人。不论工程如何结算,均按工程全部造价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糖厂蔗区公路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村民投工建设蔗区公路工程而取得的收入,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照章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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