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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下发育林基金等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川财税[1999]2号
四川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199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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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统一营业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支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对我省林业系统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基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育林基金
    2.集体林更改资金
    3.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
    4.森林资源补偿金
    5.森林植被恢复费
    6.林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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