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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明确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邮电通信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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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邮电通信业作为营业税的主体税源之一,一直受到地税部门的重视。各地在贯彻邮电通信业税收收入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从去年开展的邮电通信业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政策的执行也不尽到位、不尽统一。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统一税法,加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现就一些邮电通信业的税收政策予以重申、明确,并结合去年全国营业税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94号紧急通知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业税收重点检查的精神,特做如下通知,请各地接文后认真贯彻执行:

  一、邮电部门开办信息台向用户收取的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其支付给气象、股市、医疗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费等类似费用不得从计税额中扣除。

  二、电信部门随电信业务代无委会收取的频率(道)占用费、代城建部门收取的公用电话占道费等代收费用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电信业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滞纳金、罚款,均应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

  四、邮政部门销售报刊,应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中不得做任何扣除。

  五、邮电部门销售磁卡的收入与财务报表上反映的营业收入之差,应按规定补缴营业税。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按以上规定与去年开展的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检查情况进行对照,大力纠正税收政策执行的偏差,对查出的税款要尽快组织入库。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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