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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9]16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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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局要求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如何征收营业税等政策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中110千伏和35千伏工程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及各项工时费用。

  二、为配合农电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电网改造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对由乡镇电管站组织农村电工进行施工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免征营业税。但如工程以发包方式承包给施工企业建设,对承建的施工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对农民自筹资金改造部分,即下户线以下部分的建设改造工程,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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