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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蜂窝移动手机频率占用费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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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一字[1999]33号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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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代收蜂窝移动手视频率占用费免征营业税意见的函》(云无办[1999]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新税制以后,营业税减免权已高度集中于国务院,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对你委委托电信部门向手机用户代收取的手机频率占用费,虽然最终纳入了财政专户,并且已列入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中(无线电管理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 规定,代收的手机频率占用费属于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电信部门的营业额中照章 征收营业税。对你委从电信部门收到代收的频率占用费这一环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第二条 和(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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