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营业税征管,根据近期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市级运输公司设在区(市)县的车站的纳税问题凡车站为运输公司售票取得的运营业务收人,应按售票全额(不得有任何扣除)
回运输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车站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在车站(点)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税函[1995]7号文件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机构代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财税字[1997]45号文件明确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逾期贷款核算年限的催收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逾期贷款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规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一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二)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社会办学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因此,对社会办学是否征营业税应按这一规定认定。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育劳务,各地应按照成地税函发[1997]124号和川地税发[1999]31号文件的规定一律纳入征税范围。
五、关于对技工学校学历教育的认定问题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21号、22号文件规定,技工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学历教育对待:
(一)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省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二)技工学校应具备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三)技工学校是初中分流以后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经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应届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在校生不应少于200人。学业完成,经考试合格,由劳动人事部门颁发《中等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六、关于非电信部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函[1996]700号文件规定,对非电信部门通过信息台、计算机网络等所提供的信息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未移交地方曾理的军队服务性单位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对于军队内部的服务性单位(如招待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按财税字[1994]11号文件执行。即这类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述服务性单位为军内、军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全额征收。
八、关于计算机公司从事软件设计、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计算机公司按客户要求独立从事软件设计、开发业务或其所从事的软件设计、开发业务具有一定独立性(含计算机系统工程开发业务),并单独收取设计、开发费用的,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对医疗美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凡开展医疗美容的单位如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从事的医疗美容劳务不在该证的核定范围内的,均应依法纳税,不得视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房管部门公房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川地税发[1999]3 1号文件规定,对一切房屋出租(包括公房)均应征收营业税,考虑到房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性公房出租价格较低等因素,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给予了免税照顾,自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营业税的政策清理和加强征管问题
(一)加强对贷款业务(含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项目的清理和征管。如,各证券公司及其下属营业部在代客户从事证券交易业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如标准佣金、过户费和附加费用(如通讯费、委托费)等是否全额纳税。
(二)加强对各类培训活动的清理检查。重点是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如小学、中学、大专院校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学校)所开展的各类非学历培训;其他非学历教育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非学历培训;各种技能培训(如缝纫、驾驶、烹任等)以及文化宫、体育馆、少年宫等开展的培训活动。
(三)要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以外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进行清理检查。
(四)加强对饮食业的清理检查,进一步完善“以票管税”的征管办法,对定期定额征收户适度调整定额。
(五)做好对照相(影楼)、裱画、设计、制图等行业的收入核实工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可适时调整定额,做到尽量与实际收入相符。
(六)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征管。各地可结合实际,从房管部门或具有源泉控管能力的有关单位以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着手,对房屋租赁的税收进行清理,并委托有关部门代扣代缴。
(七)加强对各类事务所(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的征管。对这类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无论收费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八)清理各类旅行社,掌握其经营情况,完善征管办法。认真审定准予从收取的旅游费中扣除的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杜绝扩大扣除范围的现象。
(九)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检查清理。要继续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检查清理工作,对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部征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活动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