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