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9日,湘地税发[2000]46号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 ] 273 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该文件有关营业税方面的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为此,现将该文件中涉及的几个营业税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接受客户委托而研制的计算机专用软件,销售时一律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其营业税予以报批减免。
二、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主管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凡减免税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市州地税局负责审批;凡减免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仍然按照财税字[ 1999 ] 273 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