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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营业税审批的有关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27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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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其中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属单位、中央驻乌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乌鲁木齐市及地、州、市、县所属单位到本地区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个人实行就近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资格证》(个人无须提供);(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书;(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书》(附件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申请表》(附件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项目验收证明》(附件3)〕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二、关于技术贸易管理的有关问题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取得相关的审核证明。

  2、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应取得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3、纳税人从事上述技术贸易活动,应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主动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检查。

  4、纳税人从事上述技术贸易活动,其技术合同履行完毕时,应当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项目验收证明书》,以及证明该项技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规定中的有关税收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纳税人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凡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和已办理认定登记但未申报免征营业税的,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和申报免征营业税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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