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各地对营业税工作反映的问题,为加强全市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安营业税的征收问题建安营业税可委托甲方代征。
针对建安工程特别是“路桥工程”承建方众多的情况,各征收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二)主管税务机关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合同,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由建设单位代征建安营业税。
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认仍以成地税发[1994]39号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个人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乙方承建私房的应税行为,可由甲方代扣税款后,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直接向建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国土部门实行源泉控管、代征代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无法核实征收的,征收单位可根据建房地点、占地面积、所用材料等与建房造价有关的因素确定应纳税额,其幅度可掌握在5-30元/平方米。
三、关于家庭装修征收营业税问题家庭装修属“建筑业-装饰”征税范围,针对其税源丰富,但隐蔽、分散、难以核实应税营业额的特点,各征收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充分掌握辖区内家庭装修情况后,可根据装修内容、建筑面积、装修用材质地等因素分类分级核定应纳税额,并可委托上述部门代征。
四、关于证券业营业额的确定问题各征收单位在确定证券机构从事以下业务的营业额时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券商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为“卖出价-买入价”后的余额,不得将转让过程中的费用列入“买入价”,转让所发生的负差不得跨年度、跨类抵扣;
(二)券商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发行及兑付手续费收入、代理证券买卖手续费收入、过户费收入,开户费收入等均应就全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应由券商自身承担的成本、费用以及支付给分销商和证券交易所的部分。
五、关于“接车公司”的纳税认定问题“接车公司”从事“接车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使用运输工具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二是派出人员将客户的车辆驾驶至客户指定地点。第一种方式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属利用员工的驾驶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物业管理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物业管理机构为住户提供保安、清洁、绿化等服务,并按期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各征收单位要核实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查看有无利用往来帐隐匿收入的行为,同时督促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发票,坚决制止以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
七、关于“网吧”征收营业税问题“网吧”是利用计算机接入“因特网”为顾客提供信息服务(简称“上网”服务)的场所。在上级没有明确规定前,对“上网”服务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无法核实征收的,可按以下定额征税:六城区范围内的“网吧”,每台计算机的营业税额为20-50元/月;六城区范围外的“网吧”,每台计算机的营业税额为10-40元/月。
八、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中,存在着单位和个人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但实际上土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况。对此,主管税务机关在根据有关凭据确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后,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征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依照《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收入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收入应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以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名义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分解售房收入的,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