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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炭井矿务局供应处贸易公司开发销售商品住宅楼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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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税一)发[2000]329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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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炭井矿务局供应处贸易公司开发销售商品住宅楼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石地税发[2000]3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石炭井矿务局供应处贸易公司1998年在大武口区游艺街与前进路的三角地带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该地段土地使用权归石炭井矿务局。房屋建成后,房屋所有权归矿务局。石炭井矿务局供应处贸易公司按矿务局住房改革方案,将住宅房以房改价代矿务局出售给矿务局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通知精神,对石炭井矿务局供应处贸易公司以房改价销售给矿务局职工的住宅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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