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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资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0]9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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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二条 规定:金融企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据此,现对我市外资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如下:企业发生的逾期未满半年的贷款,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计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应收利息不再计入营业收入,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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