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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0]28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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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对邮政系统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请示》(巢地税政一字[20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报刊发行收入征税问题

  报刊发行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代表发行收入,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和投递各种报刊、杂志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二是自营收入,是指邮政部门以自有资金储备各种报刊,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点或营业柜台,向读者零售报刊以及上级邮政部门向系统内调拨报刊所取得的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分别情况确定:代发行收入具有代理业性质,其营业额为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实际取得的收益额;代销收入中自营零售收入的营业额以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向系统内调拨报刊收入以收益额作为营业额。

  二、关于明信片销售收入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经销的明信片,属于集邮商品范畴,为“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税营业额分为两种情况:对邮政部门调拨的明信片,按收益额作为营业额;对零售的明信片按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

  三、委办投递员代理报刊征订等服务活动征税问题

  对邮政企业聘用的委办投递员为邮政部门提供代理发行报刊、明信片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对邮政部门以自有资金储备的其他出版物以及文具、办公用品的销售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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