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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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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全面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致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凡在我省境内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装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工程设计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政策管理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二)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和工程设计适用5%的税率。

  (三)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其与建设单位进行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论是否收到全部工程价敦,均应按结算时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自工程承包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不签订施工合同,而是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施工的,则以工程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工程承包合同书原件;

  3、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工程所在地主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对工程实行专门管理,指定征收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并按项目建立(重点工程建设及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台帐入主管征收机关应建立重点工程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完成工作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建筑工程发票以及地方税收的征收等跟踪监督。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勘察、监理劳务取得收入,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主动按期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设计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对同一工程既提供勘察劳务,又提供了设计劳务,如果能分别核算,应对勘察收入和设计收入分别按前述规定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对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收入按50%的比例分别由工程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对跨县的移动工程,其建筑、勘察、监理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县行政区域内提供独立标段的工程,由该标段主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对工程标段跨县的工程,各自区域内的投资额、工程量或工程造价难以准确划分,可按工程在本区域内的实际里程数占该标段总里程的比例,确定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工作量,分别负责征收管理。

  3、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协调;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工程,由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四)工程实行总承包后分包、转包的,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了便于征管,经由工程所在地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应纳营业税可以委托项目业主代征。

  扣缴义务人及受托人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在2%以内支付。

  (五)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使用的税务发票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开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与建设单位结算收入,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发票,工程设计劳务结算收入必须使用设计单位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专用发票结算支付工程款项。

  (六)施工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建筑材料原矿,应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原矿,由施工单位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其应扣未扣资源税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应扣未扣资源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未纳资源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建设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施工单位直接开采资源税应税建筑材料原矿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自行开采属我省增列的资源税征税项目的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照规定免征资源税。

  (七)搞好年度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纳营业税等地方税收和发票使用的检查。工程项目未竣工结算的,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业务应纳营业税有优先征收和检查权,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对其未完工程的营业税进行查补,施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税收检查时,发现的该机构在我省境内的未完工程已实现的营业税应缴未缴的,应主动督促纳税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及时足额缴纳,并将情况通报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建立建筑业营业税税源“双向监控”制度。省局每年年初将全年省级及以上重点基本建设工程分项目投资计划下发给各设区市局,并将其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季通报,各基层征收单位对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逐级向上反馈工程投资完成额和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设区市局每季汇总上报省局。

  五、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未及时申报应纳地方税收、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发票及其他税收违章未尽行为,一律依照《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主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实施管理造成税收流失,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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