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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管理问题
冀地税函[2008]13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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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录,并照章征税,同时要敦促其履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义务。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使用定额发票的,可按其所需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征税后发售;需使用非定额发票的,应先缴税再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

  三、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巡查巡管工作,发现未办理税务登录的业户,对其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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