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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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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1]135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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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2001]137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批复如下:企业为委托代办进出口业务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一代理业”项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即:以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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