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24日财税〔2001〕44号通知)
补充规定
一、关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问题。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豪华住宅。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书审批时所确定的住房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不含地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商品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消费性商品房,其余为普通商品房。
二、关于营业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免征营业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层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确定。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7月12日新财法税字〔2001〕20号通知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