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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市公交公司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1]16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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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公交公司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林地税字[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 :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西安市公交公司随价格向消费者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价外费用,对其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后再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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