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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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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1]313号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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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目的范围仅限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除上述项日以外,我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中列举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网球、乒乓球、滑(溜)冰、壁球、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动感电影等项目,自2001年5月1日起,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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