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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8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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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做好涉税事项受理工作,根据“数据大集中”项目总体设计要求,市局决定启用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08年6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涉税事项受理机关统一启用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

  二、使用范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涉税事项受理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材料,向其出具加盖本单位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的,视同已受理当事人的涉税事项。

  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赔偿工作仍然按照现有规定,使用相应印章;受理其他涉税事项时使用的专用印章自6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印章样式

  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直径为3.8厘米;中央一律不刊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和“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字样。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同一式样多枚印章应在中央标注编号,统一使用(1)、(2)、(3)……。

  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地税局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75号)中确定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文字应为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的质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或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确定。

  各单位应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管理,并继续做好涉税事项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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