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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8]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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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当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对水利工程单位为农田灌溉或排涝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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