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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网间结算收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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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网间结算收支分摊到地市分公司抵扣计缴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广东公司[2007]54号),要求将国际及港澳台话音业务结算收支、国内长途电话网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网间结算收支(以下统称网间结算收支)分摊给各地市分公司计算缴纳营业税。

  鉴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上述网间结算收支分摊结算到省级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将上述网间结算收支按合理方法分摊给各地市分公司计入应税营业额,该部分收支不再计入省公司本部的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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