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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120号
江苏省财政厅  2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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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省政府关于授权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办理有关营业税减免事宜的批复》(苏政复[2001]140号)规定,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可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并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确定公布名单;

  1、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委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人民政府(经贸委)核准,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专门从事担保的机构。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且不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担保收费最高标准。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免征营业税范围、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手续,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含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1]122号)的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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