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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2]96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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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分局:

  你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哈平地税呈[200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职工集资(高于成本价)的方式建房,建成的房屋对内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对外出售。此项行为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现结合具体问题分别明确如下:

  1.哈飞、东轻等大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标准在职工内部集资兴建家属楼,并办理私人产权,是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商委、劳动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面向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办理职工个人产权;另外多余房屋按市场价对外销售,以上两种行为都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销售方取得的实际收入。

  3.动迁回迁户回迁时按市场价购买商品房,亦属“销售不动产”行为。这部分销售收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此前解答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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