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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1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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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现将省局黑地税函[2002]6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率核定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

  二、对管理规范、帐目健全、合法原始凭证齐全、正确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法规,能够按规定程序(实行单团核算,并附旅游团成员名单)准确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经市地主税务局批准,可采用查帐征收的方法计征营业税。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向当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当管分局、县(市)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派专人对纳税人管理是否规范,财务制度、帐目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法规,能否按规定程序(实行单团核算、并附旅游团成员名单)准确核算汗税营业额,代游客垫代费用的凭证是否全法有效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当管分局、县(市)

  局提出意见,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经市局审批后,可按查帐征收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3.查帐征收方法计征营业税的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份。一经批准,执行期限为一年。期间、当管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发现有违上述规定的,立即取消其查帐征收营业税的资格,改按定率核定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信业务定额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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