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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刘德华西安演唱会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  |  |  | 市地税字[2003]92号 |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3-3-4 |  |  |  | 【打印】【关闭】 |  |  |  |  |  | 市地税稽查局:   你局《关于刘德华西安演唱会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市地税稽字[2002]52号)已收悉。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演唱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陕地税函[2003]26号),刘德华西安演唱会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销毁了部分门票,同时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无偿赠送了部分门票,无论是销毁票还是赠送票,演出单位均未取得收入,因而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应包括以上销毁票及赠送票的金额。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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