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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行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37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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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60号)规定,结合各局上报定额标准情况以及本市小公共汽车实际经营状况,现将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小公共汽车经营业户月营业额标准,以此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但对纳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线路并颁发“小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授权书”的小公共汽车经营业户,核定的单车月营业额标准不得低于7000元(含);对其他小公共汽车经营业户核定的单车月营业额标准不得低于5000元(含)。

  二、各局应将对所辖地区小公共汽车单车月营业额核定的标准上报市局备案。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意见,对于定额征收方式有异议并要求实行查实征收意见的,可结合纳税人的申请情况,适时研究开发车载税控计价装置,逐步实行查实征收办法。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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