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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3]1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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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规定,结合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调查反映的问题,经2003年全区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自2003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此前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1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09.05 新地税发[2003]132号 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第一、二部分、第九款娱乐业内容,第十款;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一、关于征免营业税范围和适用税目问题

  (一)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及暖气公司所属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独立核算的天然气、煤气、自来水及暖气管道安装单位所收取的管道集资费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维修、保养、检修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有线电视经营者为提供有线电视播映服务而销售的有线电视解码器、数字机顶盒等物品,应并入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六)邮政部门经营邮政礼仪业务的同时销售的鲜花等礼品,按照“邮电通讯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从事邮政快递业务按照“邮电通讯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快递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代理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电信部门(如电话号簿局、传呼台、手机短信等)开办的广告业务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利用交通工具、依法组织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专门从事金融押运服务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     

     对种植业、养殖业用地取得的承包费或租赁费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全部收入减除代收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天燃管道集资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房租费的余额为营业额,末列举的代收费不得扣减。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必须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且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航空票务代理单位出售飞机票、保险费,以其分别从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为营业额。航空票务代理单位必须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且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航空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得冲减其收入。

  (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的单位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实际承运单位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广告发布者以自有的媒体或载体发布广告,以广告费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三 、关于纳税地问题

  (一)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中介服务和咨询单位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以上单位设有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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